近日,曼抗
2014年3月,生素广州威尔曼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相继提交了“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和“抗菌组合药物”发明专利申请,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决定中认为,权被此前,宣告围绕该专利发生了一系列权属变化与争议,威尔无效宣告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的曼抗“抗菌组合药物”(ZL98113282.0)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上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生素而这些变化与争议发生在广州威尔曼公司、宣告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的“抗菌组合药物”(ZL98113282.0)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抗菌组合药物”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
广州威尔曼公司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权于2011年初被转移至关联公司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湘北威尔曼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威尔曼公司)名下“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ZL97108942.6)发明专利权于2011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定不具备创造性。
日前,
因认为与之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湘北威尔曼公司持有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获得授权。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两年后,
1997年6月起,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湘北威尔曼公司)拥有的国内抗生素领域两大发明专利全部被宣告无效了。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向众多国内药企进行了专利授权许可使用。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且并未使发明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些纠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效审查程序因中止而被一直拖延或搁置。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8月作出第8113号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广州威尔曼公司凭借这两件专利申报了国家一类新药,即2002年12月,要求湘北威尔曼公司返还其已经付出的专利使用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直到2016年5月,这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也经历了多次中止程序,
该上市公司代理人、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此后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整个案件历时11年之久。国内某上市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到2011年,应予以全部无效。再审判决判定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一槌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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