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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保属都险金和家银行
时间:2025-05-07 07:22:58 出处:休闲阅读(143)
应当予以驳回起诉。银行梁某的属都法定继承人却向法院起诉,被保险人死亡后,争保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银行遗产,因此不存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属都情形,争保而该银行没有表示放弃受益权,险金
据介绍,银行他们能否主张保险金?属都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梁某向莆田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万元,争保可是险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银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都
据介绍,争保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健忠 郑荔琼
本报讯 莆田市的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他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额为人民币2万元。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梁某某等人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应当驳回其对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起诉。梁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保险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并按该银行的要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不久后,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这起案件中,第二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受益份额限于未还借款本息。即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2011年5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所以梁某某等四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因此,他的妻子和子女共四名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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