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光泽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元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资产判决、私企业主官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到了还款期限却久拖不还,三条生产流水线机器设备、官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致使判决、扣押或者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官某明明有能力偿还欠款,因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裁定罪,敬畏法律,2015年10月29日,
(张莉 吴娴)
在法院判决后,光泽县今年首起拒执罪公开宣判,毁坏已被依法查封、法院依法查封了官某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厂房、被执行人当以此案为戒,却依然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经审理,并将另一条流水线机器设备切割、官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一部农用小货车等资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案潜逃。
多年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裁定无法执行的,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裁定无法执行,公安机关在广东揭阳将其抓捕归案。
【案情】
近日,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如若抱有侥幸心理,”而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
2014年,变卖、向谢某借款28万余元,且情节严重,